张家港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流程(张家港区/张家港区/张家港区/张家港区/张家港区/高保税区/张家港区)
许可主体: 江苏省经贸委(张家港市经贸委转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适用范围: 煤炭经营许可申请
许可条件: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呈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者填写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5、储煤场地所有权资料复印件,或租赁场地协议书原件及被租方场地所有权资料复印件
6、计量和煤炭检验设备的合格证复印件,或委托计量、煤炭检验的协议书原件及被委托方计量、煤炭检验设备的合格证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转报时限: 1个工作日
申请须知:
1、材料齐全后,经审核后由市经贸委转报江苏省经贸委审批
2、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网站
申请须知: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博文财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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