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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 允许税前扣除吗

2014-12-06 20:34:43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问:张家港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取得允许税前扣除吗?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间未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取得发票否则当年税前不准抵扣,请大家多注意了。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