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百度搜索
  • 在zjgkj.com站内搜素

首页 > 工商税务 > 正文

张家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4-12-16 07:43:05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问:张家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