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来料转三资重点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料加工厂转型中重点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海关监管设备的处理
海关监管设备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监管设备已超过5年的,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海关监管的设备办理退关手续。按原则必须退港复进,怎样办理设备原地结转,对企业来说是最好的处理方法。
3.海关监管的设备,补交关税和增值税。监管设备未满5年按折旧后的余额缴纳,具体征税价值由海关认定。
(二)海关监管材料的处理
1.来料加工厂注销前,尽可能的将海关监管材料用完,如果不能全部使用,也要想办法将剩余的监管材料降低到最低限度。
2.监管材料在海关补征关税和增值税。可在国内进行销售。
3.实施上述方法确有困难,将监管材料退关(退到HK或是保税仓库)。待独资企业申请到海关生产合同后,再用独资企业的合同复进口。
(三)财务会计帐处理和海关实物帐处理
来料加工厂注销,税务机关要履行查账程序,重点检查财务会计账,海关要履行海关检查程序,重点是检查海关仓库实物账。根据深圳海关(2002)190号文的规定,凡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都要设置总账、明细账(主要有往来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仓库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记录货物进出管理的账簿及单证,包括进口原材料进出仓账、成品进出仓账、国内购料进出仓账、委托加工、发外加工账、边角废料残次品账、成品(国内销售)进出仓账等六套仓库实物账。为做好税务和海关的检查工作,没有建账的要补做起来,已建账的要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在税务和海关检查中带来麻烦。
(四)土地使用的归属问题
目前,外商在中国以来料加工之形态进入大陆投资,其厂房、土地绝大多数是采用租土地、外商自己盖厂房,常由外商与当地管理区租得50年之集体土地使用权,这种集体土地租赁合约是管理区签订而并非国土管理行政单位签署,严格从法律意义上分析,这租赁合约为变相的买卖集体所有权土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其租赁关系变得不法律保障,在这土地权属于不明朗之情形下,外商欲自行在土地上盖建大量厂房和员工宿舍,造成土地、房屋之权属不一致,若发生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土管理法》中外商得不到保障。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外商(包括台商)在大陆地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必须先立项审批,即带项目批地,而[来料加工]不包括在项目之范围。据了解,有些地方国土局针对出让地区抬高投资土地管理相当混乱之情况,已着手进行土地清查工作,即将来不具备[项目]投资的外国经济组织及自然人、法人(包括港澳台)不允许购买有出让地,亦即来料加工的外方投资企业将无法取得国地使用证,由此可知,来料加工企业取得国有出让地使用权的唯一可行之途径是将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即可过户到独资企业之名下。因此为了自身企业的权利及利益,建议尽快转型以利企业之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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