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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加工贸易保税制度作业流程


工贸易保税制度作业,共有十一个流程,详述如下:

一、合同审批
  加工贸易企业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后,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合同。

二、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加工贸易企业需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在审核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合同登记备案单证后,如认为必要,可派员到企业实地验厂验库。
  另依企业的分类等级及所进口料件的类别,作不同的对待。AA类企业随即发给登记手册,其馀则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

三、台帐开设
  加工贸易企业持主管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开立手续。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及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开立保证金台帐。对于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之企业,中国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凭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四、缴纳保证金或申请保付保函
  C类企业进口任何料件和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除开立上述台帐外,尚需缴纳现金保证金或申请由中国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其中C类企业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或保付保函的金额为全额,B类企业则为半额。缴纳保证金或出具保付保函后,中国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凭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五、手册核发
  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加工贸易企业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加工贸易企业凭此《登记手册》,办理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和合同核销的手续。

六、进口料件
  经海关合同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或结转)时,加工贸易企业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内,填明有关进口料件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内容。

七、出口成品
  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装配为成品返销出口(或结转)时,加工贸易企业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报关单证,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表」,填明有关出口成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内容后,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八、合同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应持必要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核销单证审查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核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海关对合同予以核销结案,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同时对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合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九、台帐销帐
  加工贸易企业持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向原开立台帐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销帐手续,对已缴纳保证金者,退还其保证金,对出具保付保函者,则解除保付保函责任。

十、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加工贸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项,如合同延期、增加进口料件等,加工贸易企业应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核准,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加工贸易企业凭此联系单,向设立台帐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延期等变更手续,必要时尚需补缴保证金或增加保付保函金额。

十一、成品不出口时之手续
  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加工的产品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为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主管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和补办其他进口手续后,方可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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