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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及备案须知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产)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办理时必须向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1)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登记栏”和“出口成品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须有进出境地海关的签章确认;须填写手册中的《核销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 企业填写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由海关提供);
(4) 核销时如涉及退还保证金的,需填写《保证金(函)核销申请审批表》,提交原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专用发票;
(5)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知
一、 审批程序
1、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2、 海关审批同意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3、 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到中国银行开设台帐并将《保证金台帐开设通知单》一联交回海关;
4、 海关核注台帐并发送数据至口岸海关,收到回执后签发登记手册。
二、 应提交单证
1、 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此证明只需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提供);
2、 属于异地加工贸易的,需同时提供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异地加工申请表》;
3、 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进口合同,如属对口合同则须同时提交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 内容填写齐全、清楚、签字盖章(企业公章)的空白《登记手册》;
5、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加工单位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6、 海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工艺流程图、排料图等)。
三、 注意事项:
1、 对首次办理加工贸易的企业,需经海关下厂审验合格后方可办理;
2、 AA类企业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进口料件总值在一万美元以下的,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备案进口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税款的50%);C类企业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税款的100%);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3、 进料对口、来料加工合同可办理全额保税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内外销比例保税;外贸公司或自营进出口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按《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分别按85%或95%保税,15%或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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