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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申办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期限是否调整


问:我公司是一家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听说最近有文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期限有新的规定,请问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1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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