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代理出口业务,委托方办理退税时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受托方时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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