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出口生产企业延期批准证明
出口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及电子数据,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五)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二) 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三)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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