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在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对出口日期已经超过6个月的补办报关单申请,不予办理。
(一)出口企业填列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二)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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