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必须在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生产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对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自海关对手册核销完毕后,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其他核销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手册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
根据《关于简化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备案方式的通知》(张家港国税发〔2003〕301号)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海关在办理出口企业料件进口手续时,不再需要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在“进料加工手册”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上签章。
若外地海关需要主管国税部门在“进料加工手册”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上签章的,企业可到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生产出口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二)《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的同时,还应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提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在免抵退税审核通过并确认后开具证明。
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退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
(三)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
(四)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进口料件补税的专用缴款书(存在海关补税情况时提供)。
4.退税机关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各反馈给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企业进行帐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
博文财税:张家港公司注册、张家港代理记账一条龙服务【优质、高效、快捷、共赢】
咨询电话: 58999336、58908322(刘会计)Q Q:596909311(添加好友请备注“财税服务”)
来源网址: https://www.zjgkj.com/jckts/6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