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填报的《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二) 出口报关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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