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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江苏-张家港张家港等地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税认定

1.1开业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再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张家港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保税区迁入企业提供)。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下同)。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1.2变更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当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出口退税账号等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更以及改变主管征税部门,不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2份;
2、涉及变更内容的认定附报资料,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4)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如涉及退税账户变更需领取《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1份)妥善保管。


1.3注销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其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事项时,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企业既改变主管征税部门,又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二、申请资料
《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2份

三、办理程序
在将已出口的退税业务全部申报后,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配合退税机关做好退税清算工作。经退税机关确认后,持已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向主管征收机关申请注销。
在迁出方主管退税部门认可的过渡期内:以老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仍向迁出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以新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向迁入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以老海关代码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迁入地主管征税部门申报。


1.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要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或加入后企业情况发生变更的,需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二、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电子口岸资格认定审核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持相关资料,到张家港市行政中心国税窗口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手续。


第二部分 出口退(免)税单证办理


2.1生产企业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退税申报环节申请,在退税审核环节开具。

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2、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
3、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进口料件补税的专用缴款书(存在海关补税情况时提供);
4、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
5、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对海关将多本手册合并核销的,出口企业可按合并后的平均实际分配率对每本手册进行税收核销;也可根据每本手册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后核销。
出口企业应妥善留存手册复印件等核销资料,如发生资料遗失,将视为无核销资料,冲回相关手册项下的全部已批准核销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三、来料加工手册登记与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的同时,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原件、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
2、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
4、海关签发的证明手册核销的相关资料;
5、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
6、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对跨期较长的加工贸易手册,可根据主管退税机关的要求进行分期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留存企业备查。

五、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未超过一年且已申报退税后,又发生退运的,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据此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可凭报关单原件直接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2、退运提运单;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六、补办报关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的,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七、补办核销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在发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八、代理未退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委托方)在发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并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九、延期批准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3、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含金成份产品免税证明开具
1、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产品的,应按规定在出口当期做免税销售处理,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并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贸易性质选择“14来料加工”。 生产企业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根据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或中国电子口岸信息,填写《含金成份产品暂免税申报表》,报主管退税部门签章备案,并作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免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次“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反映),报送主管征税部门。
2、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暂免税业务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免税审核,申报要求与正常退税申报相同。生产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2.2 外贸企业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在其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原件、复印件;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应在销售进口料件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5、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三、来料加工手册登记与免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的同时,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并在《加工贸易手册》上列明的,否则不得办理免税核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3、《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原件、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并在《加工贸易手册》上列明的,否则不得办理免税核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2、海关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复印件;
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
5、海关签发的证明手册核销的相关资料;
6、受托企业开具的加工货物(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五、进货分批单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在发生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业务时,在进行相应的退税申报前,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申报单〉的报告》;
2、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第一次业务发生时提供,必须已按规定认证)或原进货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一笔进货第二次(含)以上出口时提供);
3、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六、补办报关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日期超过6个月的报关单不再补办。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七、补办核销单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在发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八、代理出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若在申请办证时尚未取得,则可暂不提供) ;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5、受托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每年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7、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九、代理进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受托代理进料加工业务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进口企业。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2、受托企业代理进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5、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每年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6、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退运已补税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货物出口未超过一年且已申报退税后,又发生退运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货物,可凭报关单原件直接前往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退运提、运单;
3、补税电子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正式申请时提供);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1、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由工作人员确认补税金额和入库级次。
2、持经退税人员签注补税金额和入库级次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税窗口申请开具补税电子缴款书,并在国税专户中存入应补税的金额,以供扣款入库。
3、持补税电子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申请资料,再到退税办税窗口正式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一、出口转内销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要转内销的,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运货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2)内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2、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且为部分转内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2)内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原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二、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申请资料
1、原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申请表》;
3、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三、延期批准证明开具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打印件;
3、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
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正确录入申请数据,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通过绿色通道将电子数据报送给主管退税机关。发送成功后,持相关纸质申请资料,到退税办税窗口办理证明开具手续。

十四、含金成份产品免税证明开具
1、纳税申报:外贸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产品的,应按规定在出口当期做免税销售处理,并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根据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或中国电子口岸信息,填写《含金成份产品暂免税申报表》,报主管退税部门签章备案,并作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免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次“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反映),报送主管征税部门。
2、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暂免税业务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作为单独批次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免税审核。外贸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第三部分 出口退(免)税申报


3.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征免税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或视同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纳税所属期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并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的信息序号装订成册;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表》、《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证明》等;
5、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数据。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限报一次。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A类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其他出口企业申报时均需提供纸质资料,并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对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序号一律从900001开始。
(二)申请资料
1、退税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3)《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④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7)对应的申报电子数据。
2、单证备案资料: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相关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3.2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在正式申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
(二)申请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预申报数据。

二、外贸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多次申报。
外贸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退(免)税计算方法采用“免、退”税办法,实行“单票对应法”计算方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A类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其他出口企业申报时均需提供纸质资料,并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对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关联号中顺序号一律从900001开始。
(二)申请资料
1、退税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出口货物退税原始凭证按关联号整理并装订成册: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③出口发票;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⑤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
(6)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7)对应的申报电子数据。
 2、单证备案资料: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相关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3.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每月申报一次。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的退(免)税计算方法采用“免”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免税申报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出口发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⑤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单证备案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相关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办理程序
将申报表及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3.4特准退(免)税业务申报

一、加工区水、电、气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因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可按季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生产企业比照外贸企业管理,实行电子申报。水、电、气的商品代码按水(22019010)、电(27160000)、气(27112100),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出口货物报关单”栏中输入12个“9”,“收汇核销单”栏中输入9个“9”; “出口发票”栏输入自编号码,“出口人民币金额”栏输入购进水电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备注”栏中输入水电气银行结算凭证号码。
企业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二)申请资料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4、相应的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二、外轮及远洋供应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向外轮、远洋国轮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比照外贸企业管理,实行电子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栏中输入12个“9”,“收汇核销单”栏中输入9个“9”; “出口发票”栏输入销售货物的外销发票号码,“备注”栏输入外汇收入凭证号。
企业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销发票。外销发票(或销货明细单)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有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3、相应的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三、对外修理修配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
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分别按现行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申报规定进行数据录入,但出口额应以实际取得的工缴费为准。
企业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二)申请资料
1、外贸或生产企业申报表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贸企业提供);
(2)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
3、相应的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四、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商贸企业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生产企业自货物销售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商贸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实行电子申报,分别按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申报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栏中输入12个“9”,“收汇核销单”栏中输入9个“9”; “出口发票”栏输入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发票号码,“备注”栏中输入由招标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编号。
企业应保证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二)申请资料
1、外贸或生产企业申报表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3)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商贸企业提供);
(7)国内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3、相应的电子数据。
(三)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税申报数据,并将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五、援外出口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援外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采取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生产企业承接援外出口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外贸企业承接援外出口业务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或生产企业申报表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发票;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除外);
(5)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6)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将申报表及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六、境外投资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境外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境外投资实行“进货成本退税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将申报表及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七、境外带料加工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境外带料加工实行“进货成本退税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将申报表及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八、对外承包工程的申报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对外承包工程实行“进货成本退税法”。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申请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2、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国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将申报表及纸质资料按主管机关的申报要求装订后,报送到退税办税窗口。


第四部分 出口货物补征税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的,可按现有规定申请抵扣;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4、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三、申报条件及时间要求
出口企业在出现上述补税情形或者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清理核算,并做出口货物纳税申报。属于第一和第五种补税情况的,应在出口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属于第二、三、四种补税情况的,应在退税申报期满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计算滞纳金。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申报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补征税计算表》(448表),正常申报时在绿色通道填写并提交,补充申报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提交电子表格。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补充申报税票录入简易申报表》,并保留计算过程备查。

四、《出口货物补征税计算表》填写要求
1、企业类型填写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
2、第1栏“出口日期”填写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
3、第2栏“出口报关单号”为12位,填写经核实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若运保佣冲减销售收入时录入00yby+两位年份+两位月份(申报所属期)+三位扩展位(如00yby0807001)。
4、第3栏“出口发票号”为10位,填写企业开具的与应补税出口报关单相对应的出口发票号码(录入规则:外销发票代码第7位+外销发票代码第12位+8位外销发票号码);若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国外运保佣可冲减销售收入,运保佣发票号码录入yby+两位年份+两位月份+三位扩展位(如yby0807001),与第2栏一一对应。
5、第4栏“美元金额”填写应补税出口发票实际成交美元价格;对无出口发票的,应按照出口报关单离岸价填列;运保佣发票以负数录入。
6、第5栏“记账汇率”指企业核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应使用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外币汇率,一般为月初第一天或外销发票开具记账当天汇率,两种方法任选一种,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7、第6栏“贸易代码”填写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代码,如一般贸易为“10”、进料加工为“15”等。
8、第7栏“法定税率或征收率”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填写征收率(6%或4%),其它贸易方式出口填写法定税率(17%或13%)。
9、第8栏“应补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不含税)”填写公式:(第4栏×第5栏)/(1+第7栏)。
10、第9栏“销项税额”填写公式:第8栏×第7栏。
11、第11栏“补税类型”填写补税类型1、补税类型2、补税类型3、补税类型4、补税类型5,按补税类型选择一种。
“补税类型”为必录项,录入规则如下:
(1)补税类型“1”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包括:1、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2、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3、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4、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5、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 6、生产企业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7、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8、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9、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2)补税类型“2”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1、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2、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3)补税类型“3”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包括:1、生产企业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4)补税类型“4”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补税类型“5”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12、生产企业不予抵扣税额的返还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补征税的出口业务,若在前期免税申报时已转出了不予抵扣税额,则补税当月可以在擎天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红字)免税明细申报,以冲减免税销售收入和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时出口发票号码录入00+原已免税申报的外销发票8位发票号码(如原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8045261212正数录入——转变为0045261212负数录入)。
13、外贸企业进项税额返还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外贸企业原已申报的免税销售收入,由企业自行在绿色通道申报时进行负数冲减调整。

五、不补税的举证资料
凡出口企业认为出口征税核查信息中不需要缴税或者已经申报缴税的业务,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凡举证不实、不全或者不能举证的,一律按规定征税。
1、对于已经按期申报退税的业务,应该提供申报所属期和序号(关联号);
2、进口料件因故退运或者保修品修理后复出口的,应该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者复印件;
3、已经申报缴税的业务,应该提供有关的申报资料、记账凭证等;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部分 其他

一、申报软件的安装
出口退(免)税申报必须使用国税机关指定的退(免)税申报系统。软件服务单位是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www.skynj.com。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地址:张家港市干将西路305号荣利大厦306室
电话:0512-65238202(服务预约登记)传真:0512-65238172

二、出口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后须在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生成免税申报数据,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凡未申请取消报表鉴定的企业,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三、网上交单
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该报关单的海关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网上做交单处理。

四、咨询与培训
1、张家港国税网站:www.jssz-n-tax.gov.cn。有关退(免)税的通知和政策发布在出口退税分局网页,问题的查阅和咨询在征纳交流版块。
2、培训:新办认定的出口企业,办税员集中培训可以通过纳税申报的绿色通道进行网上报名,将视报名的情况不定期开展集中培训。

五、部分账务处理
1、免税申报的不予抵扣和退还的税额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生产企业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外贸企业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根据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后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取得《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对免抵税额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对应退税额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视同内销补征税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转回征退税率差已作进项转出部分,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外贸企业需冲回已计提出口退税额的,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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