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企业报检要求: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四)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五)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食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判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的,视情况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
(二)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注:进口橄榄油的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应凭《卫生证书》正本及复印件(留存)到局通关处办理申领CIQ标识手续,进口橄榄油需加贴CIQ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为方便经营者再次进口和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卫生证书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申请标签备案。经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再次进口报检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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