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寄养在苏亲属处不满18周岁子女(台湾居民)申办居留签注
许可主体:张家港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19、21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寄养在本市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台湾居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注明申请期限的申请;
2、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单;
4、大陆关系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关系证明,如是台湾地区提供的有关公证须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
5、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7、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
8、近期二寸照片两张;
9、亲属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0、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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