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及随行家属申办居留签注
许可主体:张家港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中国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19、21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与本市户口居民或常住在本市的外省市户口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注明申请期限的本人申请;
2、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单;
4、经卫生检疫部门办理或认可的健康证明(未满18周岁申请人免交);
5、结婚证和张家港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配偶户口为外省市的还须提供一年以上有效暂住证明,如是台湾地区的结婚证须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
6、配偶、直系亲属须交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台湾地区提供的有关公证须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
7、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
8、近期二寸照片两张;
9、配偶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0、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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