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在苏投资、任职、就业的台湾居民及随行家属申办居留签注
许可主体:张家港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19、21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在本市投资、任职、就业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注明申请期限的单位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单;
4、经卫生检疫部门办理或认可的健康证明(未满18周岁申请人免交);
5、《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随行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是台湾地区出具的有关公证须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
6、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经委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
8、近期二寸照片两张;
9、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0、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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