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外通婚公民所生子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许可主体:张家港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9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3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已经取得外国护照的中外通婚公民所生子女无国内户籍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情况说明;
2、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外国入出境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有效出入境证件及外国签证复印件;
5、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6、近期二寸照片两张;
7、申请人或其外籍父母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单;
8、中国籍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外地户口提供1年以上的暂住证);
9、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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