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境外人员在张家港就业办理手续
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张家港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入境就业人员在张家港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华侨人员就业证》的代审核发证工作,对有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和华侨就业的单位实行专办员制度,并做好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 外国人就业证件
1.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用人单位可在外国人入境之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⑴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份
⑵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⑶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书(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理由以及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
⑷ 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
⑸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⑹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⑺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⑻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提供);
⑼拟聘用的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注意事项: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2.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⑴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
⑵《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⑶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⑷本人的有效护照及职业(“Z”)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⑹临时住宿登记表;
⑺ 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注意事项:
上述对象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同时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的有效期;
持《外国人就业证》,在该外国人入境后三十天内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3.外国人在外国(地区)企业张家港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⑴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
⑵单位申请书;
⑶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⑷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居留许可(正本及复印件);
⑸本人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⑺临时住宿登记表;
⑻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注意事项: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登记证和《代表证》的有效期确定,但不能超过本人的护照有效期;
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4.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办:
符合规定条件,持L、F字签证入境并在本市就业,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⑴申办两证并办手续携带材料:
a.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各二份
b.单位申请书;
c.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d.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e.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f.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g.符合两证并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参阅申办两证并办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h.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i.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j.临时住宿登记表;
k.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⑵申办两证并办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a.执行国家级、市(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提供所签协议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复印件);
b.在外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证明,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c.外资企业实收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验资报告或已注明资金到位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d.外资企业实收资金在300万美金以下,享受副总经理以上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上述对象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同时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的有效期;
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5.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在《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⑴填写正确的《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延期年检申请表》二份
⑵单位申请书;
⑶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
⑷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原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应提供境外公司的相应证明,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可不提供劳动合同);
⑸《外国人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⑹本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正本及复印件);
⑺本人的《外国人居留证》(正本及复印件);
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⑼如住址变动,另提供临时住宿登记表;
⑽如《外国人就业证》的延期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以制作新证。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件
1.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⑴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二份
⑵单位申请书;
⑶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⑸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⑹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⑻临时住宿登记表;
⑼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注意事项 :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签注或暂住手续。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外国(地区)企业张家港代表处担任代表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⑴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二份
⑵单位申请书;
⑶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⑷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⑸本人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⑺临时住宿登记表;
⑻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注意事项 :
代表机构的代表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登记证和《代表证》的有效期确定,但不能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有效期;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签注或暂住手续。
3.华侨人员就业证件
1.申办《华侨回国就业证》:
⑴填写正确的《华侨就业申请表》二份
⑵单位申请书;
⑶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与被聘华侨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⑸华侨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⑹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正本及复印件)及定居国永久居留许可(正本及复印件);
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⑻临时住宿登记表;
⑼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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