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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一)从1996年5月起,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号)明确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员外,其他均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市、各县市及其以下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向张家港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央部属驻张家港市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向张家港市劳动保障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申报。
   
(二)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经张家港市劳动保障局盖印的《申请外国人入境就业审批表》到外交部批准的被授权单位拟聘用的外国人发通知签证函,由用人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寄出签证通知函(原件)及就业许可证书(原件)。由来华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签证通知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职业签证。
   
(三)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应持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张家港市行政审批中心内市劳动保障局服务窗口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吴江市用人单位可就地办理)。
   
(四)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六)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七)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八)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在中国的就业与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凭中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九)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凭聘用意向书、商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外经贸部、民政部对拟聘用该外籍工作人员的审批文件,到劳动保障部门为拟被聘请的外籍人员申领许可证书,该外籍人员可持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电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证件,原证件废止。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号。


文件依据: 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劳社厅发[1998]19号文,江苏省劳动厅等部门苏劳就[1996]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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