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核定定额是指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二)办理程序
1、自行申报。新开业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不建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按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二份。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相关经营费用和每月经营额以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收到新办定期定额户填报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后,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核定定额。
3、定额公示。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1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定额核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或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区别不同情形,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税收管理员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送达《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6、公布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经核准的经营额和应纳税定额情况按核定期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
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含)、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国税机关按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二)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二份。
2、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申请后,按照定额核定程序进行定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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