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办理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定纳税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4、当期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有关灾情报告(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报送);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报送)。
四、办理程序
1、持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延期纳税缴纳税款申请;
2、主管国税分局审核申请资料,并调查核实情况;
3、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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