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张家港国税绿色通道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一、季度预缴申报
(一) 申报时限
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适用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填写);
3、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相关纳税资料。
以上申报资料纳税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如果通过电子申报方式传送的,可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三)办理程序
1、通过张家港国税网站的“绿色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仅指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总、分支机构)并发送成功;
2、完成税款电子缴库;
3、将上述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的综合服务窗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通过绿色通道打印后并加盖公章。
二、年度申报
2008年度终了,企业应在办理4季度 (按月预缴的为12月份) 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按以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
(一)各类企业规定的申报时限
1、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于3月底以前;
2、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于4月底以前;
3、其他各类企业,均应于5月底以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2、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绿色通道上有专门表格样式);
4、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明细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绿色通道上有专门表格样式);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相关纳税资料。如外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内资企业按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报告等等。
(三)办理程序
1、通过张家港国税网站的“绿色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该申报的各类报表列表(A类或B类)并发送成功;
2、完成税款电子缴库;
3、将上述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的综合服务窗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查账征收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明细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通过绿色通道打印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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