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纳税人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6.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7.要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9.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0.委托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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