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纳税人义务
1.税务登记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人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账号报告
纳税人应将银行的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 账簿设置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发票和税控装置使用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5.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税款缴纳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7.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8.接受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9.出境清税或提供担保
纳税人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税或提供担保。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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