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国税及地税退(抵)税
一般规定
1.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5.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6.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7.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8.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备齐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办理退(抵)手续。
附报资料
1.《收入退还申请书》;
2.书面申请(情况说明);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减免税批复(减免税退税);
5.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汇缴退税);
6.汇缴年度会计报表(年度汇缴退税);
7.银行对账单(误征退税);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他说明
经批准退还的税款将直接退至纳税人纳税专户,请纳税人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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