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纳税申报方式的认定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
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⒈ 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⒉ 数据电文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申报资料以数据电文(互联网)形式传递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⒊ 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⒋ 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申报方式。
三、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持《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具体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核批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条件,核准其具体的纳税申报方式,并发放《纳税申报方式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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