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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书店销售图书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家港书店销售图书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2-28 09:53:45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书店销售图书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

问:张家港书店销售图书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销售免税图书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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