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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