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本地”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向登记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并按规定申报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区域,张家港市区含平江区、乐余镇、沧浪区及高保税区。“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张家港市区(不含保税区个体工商户、保税区区、凤凰镇、保税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389号)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本地”分支机构
1、《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提交地税;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资料2份。
(二)“外地”分支机构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4、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纳税人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税务机关领取《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机关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本地”分支机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同时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增发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由操作人员将其信息录入系统,换发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并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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