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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购领簿》及空白发票;
4、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停业手续,同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停业申请后,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停业申请资料的同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发票领购卡、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对申请停业期在一个月的临时停业户可不收缴税务票证),核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3、纳税人停业超过一年或停业期满后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停业申请或办理注销手续。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三)办理程序
1、停业户应在停业期满前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业申请,并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停业户需提前复业的,应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前十日内提出复业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对停业户提出复业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核准,同时返还原收缴的各种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收件人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收。
3、停业户复业时,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复业申请的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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