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购领簿》及空白发票;
4、发票专用章;
5、使用税控收款机的IC卡。
三、办理程序
1、在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传递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注销税款清算,出具清算报告。
3、综合服务窗口人员根据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注销税款清算报告,受理申报,征收税款,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收缴相关证件和注销审批手续,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4、个体工商户持《税务事项通知书》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国地税完成注销税务登记后,个体工商户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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