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税务登记-企业迁移登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一、迁移对象:
张家港大市(含保税区)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但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办理程序:
1、受理。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迁移户申请;
2、调查。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确认是否同意企业迁移;
3、核准。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纳税人,由责任区税收管理员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抄报税、注销“二卡”、缴销发票和税务证件等相关事宜。在办有关涉税事宜后由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出具《迁移通知书》,迁移户凭《迁移通知书》向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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