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相关表式,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纳税人验证或换证时如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受理、审核。
1、受理纳税人递交的验换证相关资料;
2、审核纳税人递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书》。
(三)验证和换发证件。税务登记验证或换证审核程序结束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或换发证件。
1、对验证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上加盖“已验证”戳记或其他标识;
2、对换证的纳税人,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书》领取有关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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