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公司税务注销登记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张家港博文财税
已经注销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重新延续其纳税业务,如纳税人税务登记正常注销后,重新开业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曾经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且按规定注销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需恢复其生产经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理审核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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