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设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鉴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除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外的新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纳税人在新办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新办税务登记的同时,领取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与税务登记同时办理。
2、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制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
三、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纳税人如果能按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能按规定保管有关账簿凭证、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实行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如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销售)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其他企业;
(2)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等从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
(3)金融、保险、证券业、其他金融企业及担保、典当、拍卖企业;
(4)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5)以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为主的企业;
(6)盈利水平高于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上限标准的高利润率企业;
(7)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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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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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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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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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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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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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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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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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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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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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不含装饰装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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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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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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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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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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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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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其中:信息咨询业、各类中介机构、按营业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建筑分包、联运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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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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