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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新办企业开立缴税专户-扣缴税款登记


一般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备齐附报资料,提出扣缴税款登记申请。
2.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登记:
a.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b.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
各区国税及地税窗口

附报资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一份;
5.财务人员会计执业资格证书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经办人身份证
7.税务登记证
8.开户许可证
9.法人身份证
10.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11.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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