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设企业银行账号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一、纳税人银行账号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书面报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同时递交相关的证件资料。
2、受理、审核。主管国税分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税务机关签章后返回1份《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给纳税人。
3、核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3、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还须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并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同时递交办理备案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2、受理、审核。主管国税分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主管国税分局签章后返回1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给纳税人。
3、核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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