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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新设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材料及流程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的适用与否就是根据企业的核算是否健全;但是一般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和收入挂钩,比如年收入多少万以下的企业必须实行核定征收,具体的执行标准各地也不统一;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是核算健全,所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就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可以不设账簿的或应设未设账簿的;
2、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
5、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要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对本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突破核定征收标准和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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