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外出经营管理
外出经营管理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辖涉及到国、地税两家税务机关的,由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备齐附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开具
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缴销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或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备齐附报资料,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
三、附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相关合同、协议。
3.《外管证》缴销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5.异地完税凭证(复印件);
6.开具发票(复印件)。
四、缴销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
五、办理地点
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六、办理期限
1.当场办结。
博文财税:张家港公司注册、张家港代理记账一条龙服务【优质、高效、快捷、共赢】
咨询电话: 58999336、58908322(刘会计)Q Q:596909311(添加好友请备注“财税服务”)
来源网址: https://www.zjgkj.com/swdjbg/7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