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业务流程
为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开设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由银行直接为企业开立,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二、办理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卡预先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同时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2、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3、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三、历史数据的处理
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四、其他事项
1、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一并提交银行,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2、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3、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4、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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