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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业务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通知,企业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将纳入外债管理,应按期及时办理相关外债登记,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预收货款外债登记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出口合同含预收货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外债登记。用户类型选择企业,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后可登陆。初始密码为12345678。
 
2、按照界面左边树形菜单,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1)合同登记。2008年7月14日起,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需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合同中未约定,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2)提款登记。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合同中未约定,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办理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提款登记。
 
3、到银行办理相应收结汇手续。企业在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后,可在相应可收汇额内到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
 
4、注销。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二、延期付款外债登记
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进口合同90天以上延期付款(货到付款项下),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外债登记和注销手续。2008年10月1日前,20万美元以上且付款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仍需按汇发【2005】74号文办理外债登记。
 
三、企业未按照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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