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1、出口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局办理
2、办理出口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3、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贸易方式是"以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销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4、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
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提示:出口合同已约定的出口后180天以上收汇时,需办理备案。
提交资料:
1、远期备案申请(盖公司印鉴);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差额核销
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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