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重申《江苏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领证员管理办法》
各市外经贸局、各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根据《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试行)》(商配发[2005]376号)有关规定,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应由企业指定并报我厅备案的领证人员申领。为确保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管理秩序,现重申《江苏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领证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外贸处)反映。
请各市外经贸局、各大型外贸企业集团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企业。
联系人:黄楹、吴炜,电话:025-57710071、57710073
江苏省外经贸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领证员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完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领证员制度,规范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发放秩序,根据《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3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领证员负责本企业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的申报、领取和办理证书的其他技术事宜,管理本企业的纺织品出口许可数据,确保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三、申请领证员资格的应为各有关企业中懂业务、懂英语、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
四、领证员资格取得:
1、有关企业根据管理机构举办领证员培训班的通知,选派符合领证员条件的人员向所属省辖市外经贸局报名。
2、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审核有关企业报名名单后统一汇总上报管理机构。
3、报名人员参加领证员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后由管理机构发放领证员证,取得领证员资格。
4、鉴于纺织品出口管理政策和申领办法的时效性较强,已取得资格的领证员仍需参加新举办的领证员培训班并换领新的领证员证。
五、各企业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原则上只能由本企业领证员领取,确因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领证的,应持申领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发证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领取证书,介绍信需注明领证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六、领证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借用、混用,一经发现,管理机构将立即取消违规人员领证员资格。
七、领证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承担本企业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有关工作时,所在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省辖市外经贸局并交还领证员证,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转报管理机构注销其领证员资格。
八、本办法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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