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申报流程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3. 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4. 商技发[2005]548号《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办材料:
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进口:
1、经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一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出口:
1、经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一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特殊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事时间:省厅为工作日8:30-17:30。
办理流程:
(一)经营者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二)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提交书面材料
(三)我厅审批
省外经贸厅经办人员,对申报数据按权限逐级审核后,打印《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加盖印章。将《批复单》和存根交许可证事务中心。
(四)领取单证
1、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待得到批复单号后可领取单证。(领单时间:8:30-17:30)
2、企业领单人员凭以下材料领取《批复单》: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及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经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后,领单人在《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存根》的签收栏内签收。
(五)变更:
对己审核通过的《批复单》不得在单面上做任何修改,如有变更事项,一律撤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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