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35号)
2.原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收费标准:江苏省省厅为50元/份
办理流程: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资格认证
经营企业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需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资格确认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企业需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登录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登录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办事之窗网站,下载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表格(书面填写、网上录入)。
(2)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一式三份,并随带相关资料一起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予以确认后,企业领取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二)办理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审批系统(JM2003)CA证书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资格确认后,请登录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办事之窗 网站,办理“加工贸易CA证书和电子钥匙”,安装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审批系统企业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客服热线:010-67870108,EDI江苏代表处:025-86629291)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登录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办事之窗,办理新建业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等业务,传输申请资料。
(一)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当地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和发放批准证,以及上传有关数据材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受权审批部门对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负全部责任。
省外经贸厅负责省级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企业合同的审批和批准证发放;负责全省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规定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负责转报由商务部审批的合同文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审批部门审批后,企业凭以下材料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经营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变更、延期办理
经营企业通过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办事之窗录入相关数据。领证时,经营单位需提交发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资料;办理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一)《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 凡是没有授予加工贸易审批权的外经贸局(管委会)仅负责对注册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面材料初审及企业实地验厂工作,由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材料并签注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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