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设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办理条件
1、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3、经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二、办理时限
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资料报送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2 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如是商贸企业纳税人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2、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企业)。
四、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除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外)及实际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原小规模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1、进项税额实施“先比对、后抵扣”;
2、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领购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按以下顺序审核: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核查。按顺序审核时,如确定不符合规定,不同意申请的,则不再进行下一顺序的审核。
1.案头审核的内容为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
2. 约谈主要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印证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3. 实地审核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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