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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张家港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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