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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张家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代位权

2015-03-03 20:01:36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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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D、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减少财产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选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