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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奖励旅游方式进行业绩奖励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5-02-10 10:02:41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问:张家港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雇员与非雇员所适用的税目不同。

(1)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奖励的对象如果是非雇员,上述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